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07:07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东京分行:
为了满足海内外客户对快速汇款的业务需求,进一步扩大和推进海内外分行间的业务联动,总行决定在有条件的海内外分行间开办快汇业务,英文名称是BOCOMM EXPRE SS。现将《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汇业务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欲开办此项业务的分行具备条件后可向总行国外业务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实施。
二、本办法先由东京分行和上海分行自1998年12月起进行试点,试点币种为美元和日元,分别使用总行在纽约分行、东京分行开立的美元及日元账户。
特此通知。

附: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
一、业务定义
快汇业务系指海外行客户在海外行当即交割资金的汇款申请,由海外行受理后,在约定的24小时内由国内分行解付给收款人(账户)的汇款业务。
二、办理条件
(一)办理快汇业务的客户必须当即向汇出行交割汇出资金及费用。
(二)汇出行必须以最快速度利用SWIFT系统发送报文至总行,汇入行、收款人资料应齐备准确。
(三)办理快汇业务的汇入行必须是我行已开通SWIFT报文收发系统的分支行。
(四)收款人必须在解付行开立有账户,或能够当日通知到达并认可为解付的。
(五)汇入款结汇或原币入账须符合国家外汇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实施办法
(一)汇出行。
1.接受本汇款申请时,必须当即收妥汇出资金和汇出费用。
2.在2小时内向解付行发出SWIFT报文,如MT100或MT202,报文中汇入行、收款人资料应准确齐全。
3.在付款指令中用户报头的报文用户参考编号(项目108栏),即MUR(Message User Reference)的前部加上快汇业务的识别码“CNEX-×××”。前5位不变,后3位“×××”为各收报行的分行码。若发报行输入识别码错误引起该报文转发延误的责任由发报行承担。
4.承担汇出汇款资金风险和因收款人资料有误而迟付的风险。
5.快汇业务通过总行开立在海外行的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6.为保证快汇业务正常运作,在国内行休息日前一工作日下午不再受理快汇业务。有时差的比照上述原则按时差计。
7.及时处理汇入行查询,并用MT199报文回复汇入行。
(二)总行SWIFT中心。
1.快速转递标有在MUR项目中标有“CNEX-×××”标识的SWIFT报文。
2.考核账户中汇款资金到账及实际转划情况。
3.为快汇业务提供其他服务与指导。
(三)汇入行
1.及时收妥付款指令,并立即进行业务处理,在接到报文当日解付该笔汇款,在下午3∶00以后接到报文,确实无法当日入账时,务必在第二天上午入账。
2.若解付行发现付款指令有误或名称账号不符等原因,无法给收款人入账时,解付行应立即通过SWIFT系统用MT199报文向汇出行查询。查询时应注明:(1)汇款行业务编号;(2)无法解付原因。汇款行接到查询电后应立即向汇款人确认,并用MT199报文将确认结果告知解付行。
3.如出现报文转划的错误,收到MT100或MT202的分行应以最快速度将报文通过总行SWIFT中心转至正确的汇入行。
四、快汇费用
(一)快汇业务由汇出行向汇入行提供客户交纳的快汇费用,费率由汇出行提出,由总行国外业务部审定后实施。
(二)快汇费用的收付方法由汇出行和汇入行商定。
五、其他
(一)本办法开办币种暂定为美元、日元和港元,分别使用总行在纽约分行、东京分行和香港分行开立的账户。
(二)本办法由总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1998年12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性,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提高培训质量,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6年1月21日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认科[2005]83号


各部室、下属单位:
2005年度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科研项目计划(见附件1)及专项经费已正式下达,为加强对认监委及下属单位承担的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使项目承担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计划,根据《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认监委科研工作实际,对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的实施及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或课题,下同)实行“课题制”管理,即实行以项目为中心、以项目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科研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按既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预定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和与科技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工作。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联系人,具体负责材料上报等工作。
2.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检查制度。项目组每半年向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报送一次《认监委XXXX年度质检总局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项目每一执行年度的年末(12月10日前)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完成的任务和指标、经费使用及管理、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等。认监委科技标准部将依据《项目任务书》、《进展情况统计表》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通报项目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
3.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主要研究人员、经费预算产生较大变动,或出现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组应及时向认监委科技标准部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总局审批。

二、项目经费管理
1.总局科研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采取专项经费与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考核相结合、经费分年度下拨的方式。
(1)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认监委信息中心等下属单位承担的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第一年的专项经费,由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根据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或专项经费总额的年平均数予以拨付;以后年度的项目专项经费,由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根据《项目任务书》中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综合考虑上年度项目执行考核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下拨经费;对于年度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问题、漏洞或其它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次年的专项经费将暂缓下拨,直至项目组进行整改且达到要求。

(2)认监委承担的项目。认监委承担的项目每年度经费使用额度的审批程序同上款所述。在具体经费使用过程中,由项目组向科技标准部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2.项目承担单位须加强对项目经费来源预算的统一管理,在保证总局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的同时,应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科技专项经费与配套经费的管理,防止发生诸如不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结余资金不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截留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报送验收或鉴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总局科技司。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与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的所有准备工作,同时还须加强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未能按时申请项目验收的,必须说明原因并附上文字材料。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没有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又不能提供任何正当理由,其所拨项目专项经费须全额退回;认监委科技标准部将适情对有关情况做出通报,同时对该单位今后申报科研项目做出必要限制。
3.科研档案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既是科技储备的必要形式,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因此,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类科研材料的分类、整理和归档以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具体做法可参照科技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做好2005年度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附件:1.关于下达2005年度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科研项目
计划的通知(已有书面通知,网上不再转发)
2.认监委XXXX年度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进展情况
统计表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2:
认监委  年度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            执行年度: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序号 项目来源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以及项目起止年月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完成的任务,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安排等) 经费使用及管理(包括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备注




注:1、项目来源指项目审批部门,如科技部、质检总局等。
  2、项目联系人指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联络事务的人员,应固定专人。此栏除填写联系人姓名外,还需填写项目联系人的电话、Email地址等。
3、项目进展情况一栏,如果内容较多填写不下,可附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