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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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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2005〕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12日宁德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省政府。在中共宁德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加快发展,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二、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实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的监督,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除需要保密的公文外,应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及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省内外形势及市政府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三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四、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送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直接送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工作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当地负责人不到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各种庆典、接见、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宁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市长请假,获准后出行;离宁在省内出差,向分管副市长请假,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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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

铁道部


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

1987年7月11日,铁道部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86)165号、国家经委〔1987〕228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10号文件的要求,组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 围
第1条 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待遇,只限于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铁道部贯彻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已办理离退休的不再推荐)。
第2条 现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包括原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首次职务聘任晋升的),成绩突出,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低于160元或企业工资标准低于169元的〈六类工资区。下同〉,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审,经批准,工资可以提高到160元或企业工资169元,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3条 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160元以上,低于180元,或企业工资在169元以上,低于193元,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审,经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4条 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及其以上,或企业工资在193元及以上的,由部属单位提出,经铁道部干部部审核,铁道部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二章 条 件
第5条 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一般需从高级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6条 在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成绩优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组织和解决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见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在经济建设和改革中,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在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第7条 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有指导、培养研究生。
第8条 对于有特殊贡献的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待遇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名额控制
第9条 部机关、事业单位按下达的高级工程师总数额的10%控制。
企业单位按下达的工程系列高级职务控制总比例折算成高级工程师总数额的10%以内控制。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10条 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是评审上述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暂称为《铁道部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高级技术专家和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政策水平较高并有一定威望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11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已享受教授、研究员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中青年高级工程师参加。
第12条 为了保证评审质量,评审委员会应按评审程序进行工作。评审时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方能有效。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13条 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部评审委员会通过,报国家经委平衡后,由铁道部批准。所需增加工资数额,由铁道部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后下达各单位。

第六章 推荐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14条 部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被推荐人员须经“工程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并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写出评审意见,推荐上报铁道部职改办,经初审后送《铁道部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上报材料:
1、高级技术职务任职名单一式二十份(式样已发);
2、专业技术干部职务聘任(任命)呈报表一式三份;
3、经评审后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一篇;
4、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人员平衡名单一份;
5、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代扣代交义务人,也应遵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交税款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法令的执行和检查机关。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办理税收业务。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依照国家税收法令,在指定的范围内,代行税务机关的部分职权。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登记后如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应在变动后十五天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停
止的,应及时清理纳税事项,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产经营项目、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财务处理和其它有关税收事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征免界限、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交税日期和交税方式,发给“纳税鉴定表”,作为纳税单位和个人纳
税申报的依据。在进行纳税鉴定之后,如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纳税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修改“纳税鉴定表”;税法如有变动,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单位和个人,并修改“纳税鉴定表”。
第六条 交纳税款的期限,除税法有明确规定者外,均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一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 氮”号为一期,逐期计算;不能按期纳税的,按次计算交纳。纳税期为一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的,于期满后三天
内交纳;纳税期为一个月的,于期满后五天内结算交纳。在结算交纳日期最后一天,如遇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工商所得税以税法规定的申报期为纳税期限。
第七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照顾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批准减免税之前,应照章纳税。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仍应按期履行申报手续,以备税务机关查核,减免税期满后应
即恢复照章纳税。
第八条 一切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凡涉及税务事项的,都应在合同签订前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以便鉴定税收的征免和纳税手续。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副本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九条 纳税单位应指定专人为办税员。办税员的职责是:办理纳税申报和税务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的情况与意见,维护税收政策法令和税务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同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业务及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帐据、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拒绝。税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证件,并对纳税户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税法规定应当交纳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或修改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时,必须事前征得同级税务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 凡有关工商税收政策法令的解释和具体纳税规定,均由税务机关办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纳税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先依税法规定纳税,然后将意见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纳税地点,除特案规定者外,在本省境内均按属地征收的原则执行:
1.独立核算单位应纳的税款,在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交纳;
2.报帐制单位应纳的税款,在核算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交纳;
3.联合企业应纳的税款,在统一核算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业户,都应当建立营业帐簿。由国合企业供货的,实行购货簿制度,购货簿由市、县税务机关核发,个体商贩持用,供货单位负责填写。
对帐、票健全,或全部由国合企业供货并认真填写购货簿,确能作为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按帐核实征收;对帐、票不健全的,实行民主评议,依率计征,或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按定期定额办法征收的,如营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调整税额。
税收民主评议组织,由基层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合商业部门、个体工商业联合会及纳税户代表组成,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工商业户将产品、商品运出所在的市、县范围以外销售,应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发给外销证明单,凭以向销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其应纳的税款,回原地税务机关交纳。未持有外销证明单的,允许限期补开;不能取得外销证明单的,销地税务机关按临时经营处理

个体商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内经营,回原地纳税,不开外销证明单。
第十六条 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跨行业非法投机经营的,经税务机关查实后,按临时经营的征税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多交了税款的,应在下一年度终了前,提出有关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隔年度的溢交税款,一般不再退还。
第十八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交纳税款的,属于欠税行为,应按税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收回的货款,应首先交纳税款。对无故拖欠税款,经催收无效的,税务机关应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从他们的存款中扣交,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少缴税款的,属于漏税行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财务制度,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明确通知仍拒不申报纳税,或抗拒税务机关检查的,属于抗税行
为。
对漏税、偷税、抗税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应根据税法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以罚金,或依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县税务机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
2、伪造税务机关票证、印章、文件、证件的;
3、煽动抗税闹事,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工作人员,或以暴力威胁、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冒充国家税务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不向税务机关提供帐册、凭证等有关税务资料,不报送业务合同副本,以及违反外销管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金,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二条 违反税法和征收管理规定,被加收滞纳 一0一金或处以罚金的单位,其支付的滞纳金和罚金,均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在一年之内不得享受奖金待遇,并由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并模范地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发动和依靠群众办税、护税,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税收人员不得贪赃枉法,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限制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税收法令和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的税务违章案件,认真查实处理后,对检举人应给予适当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凡国家税法有规定的,均按税法执行。本省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抵触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其它有关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税务局负责办理。



198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