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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33:11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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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琼交公运〔2006〕234号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局: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确保运行安全,提高运输质量,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等法规,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6月28日印发
校对:吕朝辉 (共印50份)

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4号令)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等国家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省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本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啼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作业必须三个月进行一次。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可与其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签订二级维护委托合同,对本辖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进行合同化管理,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权利义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订二级维护作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根据其合同的数量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
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01)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其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二级维护《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 (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五条 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按《道条》等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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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局、人事局制定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市政府批转市社保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适应
人员流动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缴的基本办法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起步时间比企业推迟47个月(即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为此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基本办法是:
一、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全部时间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47个月补缴(此期间市内流动人员按第五条第三款办理);
二、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从市外单位和市内企业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始补缴;
三、根据深府〔1997〕75号文规定,应补缴总额采取分四年补缴到帐的办法,即从1996年至1999年,每年度应缴数额,分别由市、区财政或用人单位列入年度预算,于1999年底补缴完毕。
第二条 补缴单位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的范围,按照国发〔1997〕26号文第十条和深府〔1997〕75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严格掌握。
补缴对象:1996年6月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登记在册并于同年7月1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对于在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进、调出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补缴。
第三条 补缴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一、凡参加199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的工作人员,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基数,均按本人1994年12月份工资制度改革前特区工资额(即按深工改〔1995〕05表核定数额)的19%计算,由财政或用人单位补缴,个人不负担。其中:属市、区财政负担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分别由同级财政负责补缴;属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
二、凡是没有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工资套改的工作人员,按其当时的职务(岗位)和工龄,比照同类人员1994年12月份工资制度改革前特区工资额作为计费基数(详见附表)。补缴办法与前款相同。
第四条 补缴基金的划拨、分帐、储存和计息
一、先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应补缴数额逐一核实并造册填报,经市、区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确定后,分别从市、区财政或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统一拨入社会保险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基金收缴帐户。
二、补缴基金划拨到帐后,由社会保险部门将补缴数额的6%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专户,13%记入个人帐户。
三、社会保险部门分帐完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共济基金连同个人帐户资金统一存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专户基金与企业基本养老基金收支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到帐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帐户(含利息)全部随同转移。
第五条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分别由财政或用人单位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始补缴。
二、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从市外单位或市内企业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除了由财政或用人单位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外,本人在市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含利息)相应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由市外单位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深府〔1992〕128号文处理。从市内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如原已办理退保手续,并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应由个人补交其已领取的相应数额后恢复原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应从企业基本养老保
险共济基金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市内流动人员的补缴办法:
(一)在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由本人1996年6月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由所属财政渠道负担。
(二)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或在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按本人在单位的实际领薪月数计算补缴数额,从各自的经费渠道一次性补缴到帐。
(三)在驻深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按本人在单位的实际领薪月数计算补缴数额,从各自的经费渠道一次性补缴到帐。
(四)机关事业单位调往企业的人员,由调出单位按其在原单位的实际领薪月数计算补缴数额,从原经费渠道一次性补缴到帐。然后将其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本人在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各调进、调出单位对以上各种流动人员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凡是应该补缴而造成漏缴的,应由调进或调出单位负责。
四、1992年8月1日以前参军、1996年7月1日以前安置到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2年8月1日开始补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军、1996年7月1日以前安置到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基本养
老保险费从参军之月始补缴,补缴月数一直计算到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止。
上述人员按接收安置后确定的实际职务(岗位),比照同类人员的补缴基数计算补缴数额(详见附表)。
五、根据深发〔1996〕25号文的有关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其经费渠道由财政拨款改为经费自筹的,仍由原财政渠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已按深府〔1992〕128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连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重复补缴。
七、从199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往企业的人员,或辞职、辞退、开除、判刑的人员,其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缴清的,均应由财政或用人单位一次性为其补缴到帐。社会保险部门凭补缴清单分别为退休人员核发基本养老
保险金,或为相关人员划转个人帐户等。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或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缴。
第六条 本办法的适用时间和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业务操作。
从199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深府〔1996〕123号和〔1997〕75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1995年工资套改的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参照表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1995年工资套改的工作人员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参照表
单位:元/月
----------------------------------
|分|职 工 | | | | |
|类| 务 龄|10年以下|11-20年|21-30年|31年以上|
|-|----|-----|------|------|-----|
| |正市级 | | | | 1995|
| |----|-----|------|------|-----|
| |副市级 | | | 1523 | 1578|
|行|----|-----|------|------|-----|
| |正局级 | | 1431 | 1508 | 1540|
| |----|-----|------|------|-----|
| |副局级 | | 1387 | 1457 | 1516|
|政|----|-----|------|------|-----|
| |正处级 |1156 | 1327 | 1342 | 1348|
| |----|-----|------|------|-----|
| |副处级 |1145 | 1162 | 1269 | 1247|
|人|----|-----|------|------|-----|
| |正科级 | 949 | 1075 | 1120 | 1155|
| |----|-----|------|------|-----|
| |副科级 | 932 | 1015 | 1101 | 1154|
|员|----|-----|------|------|-----|
| |科 员 | 860 | 1008 | 1083 | 1124|
| |----|-----|------|------|-----|
| |办事员 | 791 | 1002 | 1066 | 1117|
|-|----|-----|------|------|-----|
|专|教 授 | | 1295 | 1637 | 1732|
| |----|-----|------|------|-----|
|业|副教授 |1136 | 1253 | 1405 | 1535|
| |----|-----|------|------|-----|
|技|讲 师 |1035 | 1170 | 1260 | 1349|
| |----|-----|------|------|-----|
|术|助理级 |1020 | 1138 | 1216 | 1266|
| |----|-----|------|------|-----|
|人|员 级 | 976 | 1099 | 1202 | 1209|
| |----|-----|------|------|-----|
|员|小教三级| 937 | 1134 | 1260 | 1228|
|-|----|-----|------|------|-----|
|工|技 工 | 841 | 1026 | 1078 | 1100|
| |----|-----|------|------|-----|
|人|普 工 | 781 | 1022 | 1054 | 1077|
----------------------------------



1999年9月7日
绝不能如此和解韩国人抢劫北京超市的暴力犯罪


于伏海


2012年11月15日下午6点50分左右,朝阳区左家庄南斜街一家便利店内,30余名韩国学生突然闯入并实施抢劫。据了解,这些学生来自同一旅游团,来京目的系旅游。事发后该旅游团负责人共支付了近万元赔偿款。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而且还是在警方的主持下达成的


  韩方负责人称,拿东西的全是韩国高中生,来中国旅游,可能是因为喝了酒,才做了错事,希望得到原谅,并愿意付费和解。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韩方赔付2000元赔偿款给店方,并交还了价值1740余元的商品。


上述是一则新闻,应该是真实的。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慌了神,抢劫是暴力犯罪啊,怎么就给和解了呢,难道就因为是“喝了酒”吗,可是,刑法明明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跟正常人犯罪要一视同仁!难道是因为是外国人犯罪?可是,刑法也明明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之外,其他人也要跟本国人一样依据刑事诉讼法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依据法律,警方接到报案后,如果确有证据显示有犯罪行为,警方应该予以刑事立案,并对此案展开侦查工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新闻报道显示,本案当事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警方怎么不先刑事立案呢?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不是说不能和解,但是这个和解应该只是对民事赔偿问题的和解,而不是对要不要治罪的和解。


诉讼之前的民事赔偿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司法机关不必参与,当然参与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因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就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


如果警方通过侦查,没有找到犯罪证据,那可以结束刑事诉讼。如果找到了犯罪证据,而且证据确实充分,警方要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应该向法院起诉。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刑事和解的规定。另外,抢劫是暴力犯罪,是需要公诉的案件,这跟情节并不严重的侮辱诽谤等刑事自诉案件是不一样的,自诉案件,是否要请求法院对加害人给予刑事处罚,决定权在受害人手里,受害人不起诉,法院是不会管的。但是,抢劫罪就不一样了,受害人是无权要求司法机关不对加害人刑事制裁的,如果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之后受害人跟加害人拜了把子,并跪地央求司法机关别再追究了,司法机关也不能就此了事的,该判刑还得判刑。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的内容(详见该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具体操作程序。


其中,第277条规定了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