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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9:28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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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0号】《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拍卖土地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具体的拍卖业务。
第六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当编制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通告;
(二)投标人按照通告要求持有关证明文件报名并索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付履约保证金后,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六)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按合同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通告;
(二)竞买人按照通告要求持有关证明文件报名参加竞买,索取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缴付履约保证金,领取竞买标志牌;
(三)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拍卖;
(四)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竞得人按合同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通告发布后,投标人和竞买人应勘察了解招标、拍卖的地块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参与投标、竞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和申请竞买前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到中标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或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建设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充抵地价款,其他投标人和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10日内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手段,非法取得中标、竞得资格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地价款的。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和数额付清地价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供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各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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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中途退伍的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中途退伍的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民政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最近有些地区来文询问,关于中途退伍的战士在地方安排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问题。经我们同总参动员部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你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凡服现役不满两年或服现役加参军前的工龄不满两年中途退伍的战士,在分配当学徒工或熟练工后,其初期工资待遇,可以采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抵算学徒期或熟练期的办法,执行其应执行的学徒生活待遇或熟练期待遇,并按期予以提高和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例如,服现役或服现
役加参军前的工龄只有一年半的退伍战士,分配做学徒期限三年的工种,分配工作后的头半年,执行第二年的学徒生活待遇;满半年后执行第三年的学徒生活待遇;满一年半以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又如,服现役或服现役加参军前的工龄满半年的退伍战士,分配做熟练期为
一年的工种,分配工作后的头半年执行熟练期的待遇;满半年后再执行该熟练工种的定级工资。
服现役或服现役加参军前的工龄满两年以上的中途退伍战士,分配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可按第三年学徒生活待遇或一级工的工资待遇执行。
但是,上述分配工作的退伍战士的学徒期和熟练期,原则上仍应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在学徒期和熟练期内,各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技术培训,并按期进行考核,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以促使他们尽快学会生产技能,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至于服现役已满三年(包括相差三个月以内尚不满三年的,可按满三年对待)或服现役加参军前的工龄已满三年的退伍战士,其分配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以及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1年6月23日

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2年10月10日,劳动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决定精神,对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集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法规,按照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深化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用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和培训考核制度。
二、企业集团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单列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工资总额的确定分别采取下列办法: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根据经济效益实际情况提取相应的工资总额,并自主安排使用。要不断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逐步取消在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国家不再对其实发工资总额实行指令性计划指标的控制,企业集团可自主决定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数。
——经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或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集团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集团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计算的净产值指标)提高幅度的前提下,其年度工资总额可自主确定并安排使用。其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集团提出,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发放情况,要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奖金随企业留利浮动办法的,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数由劳动部下达。在核定的工资总额数额内,企业集团有权自主分配。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现行办法确定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其职工人数计划的建议要报劳动部审批。
四、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原则实行管理。
五、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跨地区(省)的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集团核心企业参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确定,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在省级计划中单列的跨地区(省)企业集团,其劳动工资计划,由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区(省)的劳动部门商成员企业所在地区(省)劳动部门后统一办理,并抄报劳动部备案。
六、企业集团的职工人数主要通过工资总额进行间接调控。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可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自主编制并实施劳动计划;可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集团要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集团的各成员企业要在搞好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和岗位合同化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职工劳动特点,自主确定工资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合理安排各类职工的工资关系,把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采用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工资改革方案要报劳动部备案。全民所有制集团及其核心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要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先由劳动部门审核,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九、企业集团应以其成员企业为单位,参加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待业保险费用的地区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除外)。企业集团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十、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试点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型联系等其它成员企业,仍执行国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定的现行劳动管理政策法规。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